读懂全会《决定》关键词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
破除政策落地“中梗阻” 畅通农村物流“最后一公里”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

民间借贷案件中质权如何设立?

发布时间:2020-07-26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民间借贷案件中,设立质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物权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208条规定,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。

  【案情】

  2019年1月18日,被告张某向原告冶某出具借条一张,其内容为:“今张某急需用钱,把按揭车雪佛兰科鲁兹作为抵押物(车号xxx1)、车架号(xxx),借用冶某15000元整(壹万伍仟元整),时限2019年1月28日-2019年2月28日,按时未还,冶某有权开回此车”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15000元。

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冶某偿还借款15000元。

  【法官说法】

  借贷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质押物,但未交付质押财产的,视为质权未设立。虽然本案未提及该质权,但因该车辆未交付,质权未设立,因此,如果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该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,法院不予支持。(叶尔兰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